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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对新能源汽车开征消费税,新增收入划归地方政府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来源: 第一财经      浏览:48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比超50%,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正逐步退坡,“油电同权”呼声渐高,其中之一就包括考虑对新能源汽车开征消费税。

近日,税务总局主管的《国际税收》杂志,发表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等人的《汽车消费税制度完善与税收分享机制设计》一文。该文建议,将新能源汽车全面纳入消费税“小汽车”税目,并将这部分形成的新增财政收入下划给地方政府。

在目前中国消费税制度之下,燃油车和新能源汽车税负明显不均。

目前传统的燃油车被纳入消费税小汽车税目,比如乘用车需要按气缸容量大小适用1%~40%消费税税率,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超90万元)还在零售环节加征10%消费税。除此之外,燃油车使用的汽油等,也被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比如汽油消费税税率为每升1.52元。

而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目前现行消费税税制之下,只有两种情形需要缴纳消费税。一种是超豪华新能源汽车(零售价超90万元)需要在零售环节缴纳10%消费税,另一种是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加汽油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消费税。但总体来看,绝大多数新能源汽车基本不用缴纳消费税。

上述文章认为,随着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持续提升,若长期维持消费税仅对燃油车课税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会削弱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与税源稳定作用,另一方面也易在燃油车与新能源汽车之间形成差异化的制度预期,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因此建议将新能源汽车全面纳入消费税“小汽车”税目,推动“油电同权”。

“考虑到新能源汽车产业仍处在结构调整与提质增效阶段,为确保改革平稳落地,建议遵循渐进式调整思路,分阶段将新能源汽车全面纳入消费税课税范围,并设置充分过渡期;在此过程中,同步推进税制口径衔接与征管规则统一,避免因规则差异形成制度性套利空间。”上述文章称。

事实上,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壮大,中国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正逐步退坡。

以税收优惠来看,早在2023年财政部等部委发文明确,2026年至2027年两年,将此前的新能源汽车(限额)免征车辆购置税改为减半征税,如果该政策不延续,2028年以后新能源汽车需要全额缴纳车购税。另外,近期财政部等发文明确,2027年起取消对部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

因此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未来新能源汽车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是大势所趋,但具体何时纳入、税率如何科学合理设置等细节仍需统筹考虑。

消费税目前属于中央税收,但当前消费税改革一大方向是将部分税目征收环节后移,并将增量收入划归地方政府,以拓展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上述文章认为,未来可将新能源汽车全面纳入消费税“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后形成的新增收入下划地方。一方面,新增收入归属地方,可直接补充地方本级财源,为地方提供一项随本地消费增长而稳定扩张的收入来源,增强地方自有财力;另一方面,这部分收入属于新增税源,不触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既有的消费税存量分配格局,各方较易形成共识,政策推进的协调成本与阻力相对较低。

文章认为,新能源汽车消费税具备作为地方稳定税源的条件。2024年,我国31个省份新能源汽车终端消费规模合计约为23455亿元,若按照5%的税率对其计征消费税,可形成约1173亿元的消费税收入。

未来若对新能源汽车征收消费税并划归地方政府,地方具体如何分享这一收入十分关键。

文章认为,这一增量税收应按消费地原则,将税收随最终消费环节归属于消费地,这样税收收入分布与消费市场格局更为匹配,地区间分布总体更趋均衡。

当然,上述改革也会面临一些风险或挑战,比如征管难度上升,地方竞争由“抢产能”转向“抢销量”的风险,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税痛感”可能上升等,文章对此也给出相应建议。

比如,针对“税痛感”可能上升问题,文章建议完善价税分列与信息披露,稳定市场预期。针对征收环节后移可能引发的零售端税负显性化和短期市场波动,应坚持渐进式调整,提前公布实施时间表与税率路径,可采取较低起步税率、分阶段逐步到位的方式,并审慎选择改革时点,避免与行业景气下行相叠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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