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讯(记者匡雪 通讯员韦亚男 张粉粉)“得知公司注销了,我就不抱希望了,没想到工资还能要回来……”近日,被前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王某拿到了应得的劳动报酬。
在开展社保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期间,今年3月,山东省嘉祥县检察院调取并梳理县人社局的执法台账和县法院的行政非诉执行台账,其中一起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案件引起了该院检察官的注意。
2023年7月,山东某公司前员工王某因被公司拖欠工资4.2万元,向嘉祥县人社局投诉。县人社局调查后对该公司作出补发王某4.2万元工资、加付2.1万元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该公司送达。
截至同年12月,该公司仅向王某支付工资2.3万元。因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县人社局在催告后,于2024年5月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次月裁定准予执行上述两项行政决定,但未能执行到位。
针对上述情况,嘉祥县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走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获悉,该公司已于2024年6月6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时间正处于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期间,注销登记系提供虚假清算报告完成,涉嫌逃避法律责任。
公司注销了就能免除法律责任吗?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检察官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认缴,股东周某未实际缴纳出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该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通知人社局变更被执行人,将该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积极与县人社局沟通变更被执行人,并依法向该公司股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股东周某既不认可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愿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嘉祥县检察院遂联合法院与周某会谈,检察官通过出示工资发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向周某证明了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针对应由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的问题,办案法官和检察官共同向其释法说理,最终,周某认可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
在执行过程中,嘉祥县检察院联合法院组织当事人积极协商。经协商,王某主动放弃了2.1万元加付赔偿金,双方约定由周某付清王某的剩余工资和行政处罚罚款,共计3.1万元。
日前,周某付清了全部款项,该案顺利执结。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