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时强调:“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诗经》作为中国现存最早的诗歌总集,以优美的诗章记录了周代的社会风貌,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治理智慧。从“敬天保民”的民本理念,到“诗礼教化”的社会规范;从“明德慎罚”的司法理念,到“甘棠决讼”的司法实践,《诗经》展现了一套以德法共治为核心、以仁慎相济为方式、以风雅之治为特征、以家国协同为支撑的综合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基础,更对当代社会治理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德法共治——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
周代以天命信仰与保民安邦为政权合法性来源,在治理实践中确立了以道德教化为主导、刑罚惩治为必要补充的“德主刑辅”原则,奠定了德法共治的理念基础。
敬天保民:德法共治的价值本源
周代以“敬天保民”为治国纲领,《尚书·周书·泰誓上》载:“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强调天命与民心相合。统治者将“民”视为治理的核心,《诗经·小雅·节南山》以“弗躬弗亲,庶民弗信”警示统治者须亲力亲为,躬身取信于民,方能稳固邦基。这种民本思想在《尚书·夏书·五子之歌》中凝练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成为中国传统治理的核心理念。从本质上看,“敬天”是道德约束,要求统治者敬畏天命、修德正己;“保民”是实践目标,强调治理的根本在于保障民生、凝聚民心。《诗经·大雅·文王》云:“侯服于周,天命靡常”,《尚书·周书·蔡仲之命》云:“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进一步阐明德行与天命的关系,即唯有施行德政,才能获得上天眷顾。
明德慎罚:德法共治的基本范式
《诗经·大雅·荡》中提到殷商“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曾是莫听,大命以倾”,指出殷商虽无贤臣辅佐,仍有成法可依,但因拒听规谏、滥用刑罚,终致灭亡。所以周代总结殷商“重刑辟”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主张德教为先、慎用刑罚,要求统治者要“以德配天”,做到以德保民、以刑辅德。《诗经·大雅·抑》提醒“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强调“辟尔为德,俾臧俾嘉。淑慎尔止,不愆于仪”,倡导以道德规范行为,减少刑罚适用。这种理念在法律实践中还表现为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如《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的“五听”制度,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体现了对程序理性的早期探索。周代明确区分故意犯罪(非眚)与过失犯罪(眚),并给予不同处罚;《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宥之法”,即“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对认识错误、无心之失、疏忽遗忘这三种情形可以宽宥处理,体现了对过失犯罪从轻处理的原则。这种德法互补的治理思路,既避免了单纯依赖刑罚的暴虐,又防止了道德说教的空泛,形成“明德慎罚”的治理模式,成为后世社会治理的传统底色。
仁慎相济——司法实践的核心智慧
《诗经》及其他古代典籍生动表明,周代司法实践秉持亲民高效、程序严谨、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彰显了深厚的人文精神和程序理性,培育了社会治理的法律文化基因。
甘棠决讼:巡回审判的司法典范
《诗经·召南·甘棠》开篇即言“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通过对甘棠树的赞美和爱护,颂扬召公的德政,表达对召公的赞美和怀念。据《史记·燕召公世家》记载,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开创了就地、公开审理的模式。召公深知百姓疾苦,为不打扰百姓,每次巡视办公、体察民情时,轻车简从,在甘棠树下搭建一个临时草舍,来“决狱政事”。无论是贵族侯伯,还是平民庶人,召公都能秉持公正,使他们“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去世后,“民人思召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歌咏之,作《甘棠》之诗”,“甘棠决讼”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这种模式具有诸多显著优势,从便捷性来看,就地审理缓解了百姓往返于官衙的奔波之苦;从亲民性来看,在甘棠树下与百姓近距离接触,增强了百姓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从公正性来看,便于司法官直接了解案情,避免信息传递失真,从而更全面、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层级分明:诉讼程序的早期探索
《诗经·召南·行露》中记载了一起婚姻纠纷,女子在诉讼中直斥男子强横无理“虽速我狱,室家不足”,明确表示拒绝强迫婚姻“虽速我讼,亦不女从”。周代构建了层级分明、体系严密的诉讼程序。《周礼·秋官》规定,基层司法官乡士、遂士等负责对刑罪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审理,梳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后,移交司寇进行终审。司寇作为中央司法机构的重要官员,对案件进行最终裁判,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遇到重大案件时,则实行“三刺”制度,“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通过集体议决让判决结果更能符合普遍认知和公正原则。而非刑罪案件则先由地方行政官乡师、遂大夫等调处,强调以教化为先,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种机制,既保障了法律的威严,又发挥了基层自治的作用。
刑罚适度: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
《诗经·小雅·菀柳》提出:“上帝甚蹈,无自暱(昵)焉。俾予靖之,后予极焉。”《毛诗序》评该诗为讽刺周幽王“暴虐无亲”“刑罚不中”,强调刑罚须适度,避免过度严苛。《诗经·商颂·长发》在赞颂商王成汤“何天之休,不竞不絿,不刚不柔”时,指出治理手段要张弛有度,刑罚适中,不能过于严猛,也不能过于弛慢。同时,《尚书·康诰》提出“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反对“抢劫盗窃、为非作歹,甚至杀人劫货,且强横不怕死”等严重犯罪行为,主张“刑以止刑”。《诗经·大雅·民劳》呼吁“式遏寇虐,憯不畏明”,强调对凶暴残害百姓的权贵或暴徒,要不畏权势,坚决执行刑罚,遏制暴虐、彰显刑罚威严。这种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周礼》中具体化为“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根据罪行轻重分级处罚,同时允许“赎刑”(以财物抵罪),体现刑罚的灵活性。例如,“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对疑罪实行赎免,避免冤滥。
风雅之治——诗教相成的路径规范
周代将礼乐教化作为治理体系的柔性载体,通过《诗经》“教以化之”功能,将道德伦理浸润于百姓日常生活,同时注重礼乐教化与法律强制手段的功能互补,共同引导、规范社会行为。
诗以载礼:道德教化的柔性方式
《诗经》作为礼乐文化的载体,承担着“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的功能,将“礼”的规范融入日常生活。例如,《诗经·周南·桃夭》用“桃之夭夭,灼灼其华”描绘婚姻之美,强调“宜其室家”,弘扬家庭和睦;《诗经·小雅·鹿鸣》以“我有嘉宾,德音孔昭。视民不恌,君子是则是效”,歌颂宴饮之礼,倡导要效仿贤德、引导向善;《诗经·卫风·淇奥》通过“有匪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赞美君子的德行。“礼者,天地之序也。”礼是周代社会的行为准则,涵盖礼仪、伦理、法律等多重内涵。《诗经》通过婚礼、祭祀、宴饮等具体场景展现礼的实践,使抽象的道德规范具象化,形成“润物细无声”的教化效果。这种以文化人的治理方式,比单纯的法律强制更具渗透力,奠定了中国“礼法合一”的传统。
乐教刑杀:刚柔并济的治理手段
周代主张“乐与政通”,认为音乐可“通伦理”“和民心”。《诗经》中的“雅乐”用于祭祀、朝会,强化等级秩序;“风诗”采集民歌,反映民情。如《诗经·魏风·伐檀》通过“彼君子兮,不素餐兮”的反讽,揭露贵族“无功受禄”的剥削行为。《国语·晋语》有“风听胪言于世”,听取百姓的歌吟,实现“天听自我民听”,通过诗歌疏导社会情绪,预防矛盾激化。同时,《诗经·大雅·皇矣》强调“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指出不应靠暴力与刑罚威慑,而应以道德教化治国。《礼记·乐记》提出“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明确将“刑”作为治理的刚性手段。《尚书·大禹谟》提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强调刑罚虽然起辅助作用,但作为必要的威慑手段,同样不可或缺,只是对其使用相对谨慎、节制。这种“乐教为柔,刑杀为刚”的全方位社会治理体系,强调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既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又坚守法律的底线,实现刚柔并济的治理效果。
家国协同——多元主体的互动格局
周代社会治理体系依托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协同互动,一方面通过“采风”纳谏等方式,倾听民声、修正政策;另一方面依靠宗族血缘纽带与自治功能,施行教化、稳固秩序,构建起上下通达、官民共治的立体化治理格局。
观风纳谏:民情上达的有效机制
周代建立“采风”制度,《礼记·王制》载周天子“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设专职的“行人”为采风官员,持木铎巡行四方,“巡游万国,采览异言”。通过采风所得民歌,了解民生疾苦和调整政策,“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诗经》十五国风中收录了周南、召南、邶、鄘、卫等十五个地区的一百六十篇民歌,生动体现了《毛诗序》所称的“下以风刺上”的功能。如《诗经·魏风·伐檀》用“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揭露贵族的不劳而获;《诗经·豳风·七月》用“无衣无褐,何以卒岁?”指出农人缺衣御寒的生存困境。采风制度作为周代纳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中国古代“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的治理智慧。
家族自治:宗法制度下的秩序基础
《诗经·小雅·棠棣》云“兄弟阋于墙,外御其务(侮)”,强调家族内部应该团结,共同抵御外来欺辱。《诗经·齐风·南山》言“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婚姻须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既是遵循周礼“尊尊”“亲亲”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通过家族权威保障社会秩序,继而维护宗法社会的伦理结构和统治基础的重要手段。在周代治理体系中,宗族组织通过宗法伦理维系血缘内部秩序,构成了“国”之区域治理的社会基础,而具有官方认可身份的宗族“乡老”,专司教化乡民、调解纠纷,进一步辅助和完善了基层治理格局。
《诗经》中的社会治理思想,是周代先民智慧的结晶,挖掘《诗经》中的社会治理智慧,不仅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更是为现代社会治理寻找本土资源的有益探索。我们要“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治理中得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不竭的思想源泉。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